银行不公正的做法在瑞士法郎的贷款协议,

塞浦路斯银行系统目前正在面临的问题提供外来贷款和特别是瑞士法郎当地人和外国人,以掩盖他们的住房需求。 原则为关切在塞浦路斯和欧洲法院的银行做法,用以吸引客户,这些金融机构。 它似乎是错误的信息通过使用各种手段,银行通知和做法的指向使用 失真和隐瞒基本的信息,对借款人。 塞浦路斯银行系统(即批准由欧洲银行)在提供瑞士法郎,没有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供一个完整和适当的情况通报所涉及的风险,在这些类型的贷款合同,也作为汇率和利率波动的影响。 元的贷款,并在特定的外币贷款受到两个主要因素:)货币兑换率,将确定内容的合同和合同义务的借款人对银行和)可变利率(其中包括种类型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或其他利率。 第一个因素重要的是在协议的偿还贷款,因为货币汇率的影响贷款在提供贷款,在货币不同于借款人的货币的收入。 贷款变化和变动(增加)时,借款人是不知道 所需支付的数额每月分期付款。 然而,许多借款人支付了定期和及时地观察到的,其余额的欠款没有减少而是增加相比较时,原始贷款总金额提供通过他们的银行。 第二部分涉及到利率的利润的银行。 许多银行预先起草合同确定的类别的兴趣和利率的数额。 因此,借款人应当特别警惕,在不公正的条款包含在这些类型的协定,施加条件不利的借款人而不是澄清或解释的银行。 不公正的条款包括利率的波动、利上的延迟付款和化合物的利益加入该银行。 利率大大影响到借款人的责任,欠银行和增加贷款的所欠金额。 基本上借款人都需要支付两倍或三倍于他们的原始贷款。 因此, 合理的问题,借款人是否会同意签署这类协定的知的危险和风险。 商业惯例将被视为不公平不公正的,如果有一个歪曲事实和抑制或忽视的至关重要的信息的唯一目的是说服其他缔约方参加的一个协议没有意识到真正的事实。 因此,它可被视为虚假表示,一个错误,或者欺诈根据第的合同的法律。 虚假的信息可能是基于无知,缺乏知识或者故意用来影响将最终确定一项协议。 银行之间的时期为年至年促进许多瑞士法郎的贷款被准予外国人购买住房的投资目的或当地履行他们的住房需求。 金融机构的支持,借款人将得到迅速给予他们的贷款和低利率的主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型与此相反的'欧洲银行同业拆息'强加于其他抵押贷款。 这种做法是鼓励通过银行,以吸引更多的借款人在当时的塞浦路斯银行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出售他们的产品。 银行在这段期间不符合规定的诚信并没有证明应尽职责对他们的客户。 此外,有一个撤销的通知客户在汇率风险造成的外币信贷,这不同于他们的收入和波动的利率。 近年来,特别是在释放之后的瑞士法郎从中央银行瑞士的额外利息负担的贷款大幅度增加的借款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义务提前通知的借款人的这些变化及其后果由于借款人不具备的专门知识,需要分析的影响和负面的事件所涉及的释放 瑞士法郎从中央银行瑞士,此外,贷款协议的方式制,没有保障的借款人,并包含不公平条款、条件和隐性条款,违反条款的欧洲指令十三请的。 在过去两年在塞浦路斯、出法院案件的进展缓慢但稳步的积极步骤,支持该借款人的基于欧洲的方向和依照该修正案和建立新的欧盟指令和法规。 开始维护瑞士法郎的借款人发起的房子的经济理事会优先考虑的判断意见第 从办公室主任对于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这一审查不公平合同条款在合同上提交的投诉)